A(參考見解)
: 警察機關為協助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對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情形下之路倒送醫民眾,按捺其指紋比對身分,主要目的是換得該當事人更重要之生命、身體、健康權利的保護,對隱私權益侵害與欲達成目的利益尚屬衡平,應可認為警察機關基於警政、社會行政等特定目的,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指紋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警察機關為查明前揭路倒病人或緊急傷病患身分而蒐集其指紋個人資料,除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個資法第18 條規定參照),更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辦理註銷或銷毀,俾加強個人資料之保護。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00300號函
(函文可於法務部主管法規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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