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次按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組織規程等規定,公立醫院屬於政府機關為醫療業務所設立之醫療組織,其實際所從事工作不限於單純之醫療業務,尚有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執行,從事公共衛生行政、辦理醫療保健有關之「給付行政」業務,以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再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故公立醫院為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機關。
公立醫院在個資法上之屬性應與政資法相同,且公立醫院亦行使部分之公權力行為,故屬個資法上之「公務機關」。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00490號函
(函文可於法務部主管法規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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