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依據行政法人法第1條,所謂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要件: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舉例而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係為行政法人,依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條和第2條規定,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特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
參考資料:行政法人法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